Article 42

In force

抚仙湖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抚仙湖流域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规定,构建水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

玉溪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抚仙湖水位监测预警机制,接近最高运行水位时,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排除洪涝;接近最小生态水位时,应当依法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星云湖水质未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星云湖湖水流入抚仙湖。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补水措施的,应当科学论证、严格审批。

抚仙湖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