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抚仙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抚仙湖保护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抚仙湖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