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抚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的除外,现有的燃油机动船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
入湖船舶应当根据需要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收集设施,垃圾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分类、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抚仙湖水域实行船舶入湖许可制度,从严控制船舶入湖数量。新增、改造、更新船舶应当经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经批准入湖的船舶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设备,严禁超载。渔业船舶不得擅自进行捕捞以外的其他水上交通运输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