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4
- Articles
- 65 articles
(2023年11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国际船舶,是指在深圳经济特区登记的,船籍港为“中国前海”的航行国际航线、港澳台航线的船舶。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贴息、奖励、设立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海洋交通运输等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
深圳海关负责国际船舶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际船舶营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人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际船舶服务和管理工作。
支持海洋与交通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高质量培育海洋与交通产业集群,鼓励邮轮产业发展,推动国际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相关制造业和服务业高效深度融合,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立完善海运综合性人才培养制度,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建设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实施积极的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大力培养专业化、国际化海运管理人才。
从事国际船舶相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Chapter 2船舶检验
Chapter 3船舶登记
Section 1一般规定
(一)住所在本市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住所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国籍登记;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四)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五)船舶融资租赁登记;
(六)船舶变更登记;
(七)船舶注销登记;
(八)船舶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种类。
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核验的证照类材料,免于提交。免于提交的材料清单由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诺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材料齐全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要求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一)申请人未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提供证据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已签发的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
(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国际船舶权属登记证书应当记载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船舶变更登记、船舶注销登记、船舶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等信息。
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为国际船舶有关权利人提供船舶权属证明。
国际船舶登记簿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呼号、识别号和主要技术数据;
(二)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三)船籍港和船舶登记号码;
(四)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日期;
(五)船舶所有人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
(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七)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八)船舶为数人共有的,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九)船舶为融资租赁的,应当载明船舶融资租赁的类别、租金、租期和承租人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十)船舶为光船租赁的,应当载明光船租赁承租人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的,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十二)船舶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情况;
(十三)船舶管理联系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十四)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的事项。
Section 2登记事项
船舶名称的含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船舶的英文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单词。
申请人自预留船舶名称核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国际船舶登记的,不再享有预留船舶名称的优先使用权。
国际船舶所有人暂时无法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原件的,可以使用复印件办理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
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完成所有权登记的,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基于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抵押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应当在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内。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签发新的国际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载入国际船舶登记簿。
从国内其他船籍港变更为“中国前海”,暂时无法提供上一船籍港登记机构出具的船舶国籍注销证明原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凭上一船籍港登记机构出具的船舶国籍注销受理通知书和在有效期内的船舶检验证书申请临时船舶国籍。符合条件的,由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签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自上一船籍港国籍注销证明签发之日起算。
船舶所有人可以在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延长有效期一次。符合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作出准予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延续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确定。
国际船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国际船舶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对于同一事项,没有出现新证据的,同一利害关系人只能申请一次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一)国际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登记条件的;
(三)船舶失踪、灭失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船舶灭失或者报废,船舶所有人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可以发布拟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国际船舶登记簿中的船舶抵押、融资租赁等权属登记信息资料。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国际船舶登记簿中与调查事项有关的登记信息资料。
Chapter 4船员管理
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际船舶船员培训的实际需要,开展对国际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
Chapter 5服务与保障
鼓励在本市设立的海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相互保险组织和自保公司。
鼓励在海运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和绿色金融业务。
国际船舶融资涉及保证金的,可以使用保险、保函、信用证等替代。
开展国际船舶租赁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外币租金。
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对国际船舶、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依法实施质量控制。
市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将质量控制结果作为享受国际海运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化服务的参考依据。
境外海商事法律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在本市设立机构,开展国际船舶海商事法律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国际船舶和海运业相关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