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国际船舶抵押期间,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抵押人和买受人应当持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共同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对抵押期间的船舶所有权转移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签发新的国际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载入国际船舶登记簿。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