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持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办理国际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提交确认书,确认其知晓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原件尚未提交给国际船舶登记机构。

基于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抵押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应当在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内。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