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国际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船舶国籍:

(一)国际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登记条件的;

(三)船舶失踪、灭失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船舶灭失或者报废,船舶所有人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可以发布拟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