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4,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4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3年10月24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
财政、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Chapter 2管理与服务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人才引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四)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孵化培育前沿产业,建立高新区服务体系;
(五)负责高新区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单独编制财政预算并入市本级预算;
(六)负责高新区政府采购以及公共资源配置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的初审和高新区内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处置监管;
(八)负责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预决算审核工作;
(九)负责高新区基础建设项目、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
(十)负责高新区对外交流工作,组织高新技术的信息发布和交流;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高新区创新运营机制,探索“管委会+公司”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的运营模式,有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高新区企业引入金融、法律、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供气、设备租赁等配套或者中介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Chapter 3促进与保障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区产业相关发展规划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入驻、退出高新区的具体办法由高新区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目录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选题与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或者公益捐赠的科技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
高新区管理机构结合产业发展需求为人才提供相应住房保障。
鼓励高新区企业开展国际创新合作和产业协作,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分工。
鼓励高新区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积极与相关国际机构合作。
Chapter 4规划与建设
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高新区详细规划。高新区管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区统一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鼓励高新区创新存量土地有效利用机制,支持企业采用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土地资源。
高新区内的工业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用地方式供地。
高新区内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转让或者因破产清算、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前,转让方或者处置机构应当告知高新区管理机构;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置意见。
出租前款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应当遵守有关协议约定,承租人应当符合入驻、退出高新区具体办法及有关规定。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