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管理机制,明确有关职责分工,统筹推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

财政、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