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园区内土地及其建筑物开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完善不动产登记,保障高新区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有序利用。

高新区内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转让或者因破产清算、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前,转让方或者处置机构应当告知高新区管理机构;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置意见。

出租前款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应当遵守有关协议约定,承租人应当符合入驻、退出高新区具体办法及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