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6,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3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3年8月31日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龙卷、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平安社区创建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隐患排查、应急联络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动员、应急演练、信息传递等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信息共享、灾情研判、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密切合作,协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加气象灾害灾情收集与报告、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灾等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教育等活动,培养和提高教职员工、学生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保气象灾害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Chapter 2预防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防御措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审查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划定情况,将气象灾害易发区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要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交通、通信、危险化学品仓库、网络等重要设施和车站、旅游景点、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负责人;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紧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四)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电、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与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分灾种、分等级制定基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对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防灾避险方案。
Chapter 3监测、预报和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山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机制,确保公众知情权。通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提升发布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风险研判,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由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气象灾害衍生、次生灾害预报和风险预警等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及预报预警信息。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商场、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公告栏等方式向公众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Chapter 4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与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属气象台站进行会商,并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或者终止响应。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安排,主动避险,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开展恢复重建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关注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调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气象灾害有关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
Chapter 5隐患排查治理
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并对工地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