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气象灾害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电、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与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分灾种、分等级制定基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对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防灾避险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