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中长期防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防御措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