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受灾范围、经济损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气象灾害有关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