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实行灾害防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划定情况,将气象灾害易发区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要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交通、通信、危险化学品仓库、网络等重要设施和车站、旅游景点、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负责人;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紧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四)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