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43 articles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网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家公布的名录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经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擅自投食、驱赶等,惊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并向社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和收容救护场所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受困、迷途、搁浅等需要收容救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收容救护机构。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收容救护档案,记录种类、数量、状况、救助措施和过程等信息。
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适宜放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放归;不适宜放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种群调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将野生动物致害纳入农业、林业、渔业政策性综合保险。
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保险。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接到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求助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Chapter 3野生动物管理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持证猎捕的,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内,批准核发狩猎证。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终止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野生动物处置方案,并依法处置。
纳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物种名录的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可以调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办理人工繁育备案,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调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
本省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存在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公众展示展演虎、狮、豹、熊、象、鳄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风险的野生动物,应当具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公众展示展演场所和设施,在饲养区、展演区、通道与观众活动区域之间设置围墙、壕沟、防护栏等安全隔离设施,设置人员安全疏散通道,防止野生动物逃逸和伤人。
公众展示展演野生动物,应当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加强对观众的管理,防止观众擅自投喂或者惊扰野生动物。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储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中查获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及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自然保护地、林地、草地、湿地、苗圃、公园、湖泊、水库等的管理者,应当加强本区域野生动物的保护巡护,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