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调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

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调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

本省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