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国家重点保护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