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规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储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中查获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及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