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巡护制度,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巡护工作。

自然保护地、林地、草地、湿地、苗圃、公园、湖泊、水库等的管理者,应当加强本区域野生动物的保护巡护,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