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3年2月9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文明行为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等。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Chapter 2倡导与规范
公民应当知晓大厂历史文化,尊重大厂各民族风俗习惯,弘扬大厂文化,传承大厂精神,展现大厂风貌。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参与捐献、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四)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拨打紧急救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救援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助或者帮助他人撤离危险区域;
(五)其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二)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涂乱画,不得随意张贴、悬挂、散发广告和传单;在公共场所打喷嚏或者咳嗽时自觉遮掩口鼻、佩戴口罩;
(三)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使,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
(四)遵守社区、乡村文明规范,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邻里友善、团结互助;不得产生噪声污染,依法文明饲养宠物;
(五)遵守网络电信文明规范,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尊重他人隐私,拒绝网络暴力,文明上网;
(六)遵守经营服务文明规范,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进行交易,不得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弘扬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家庭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八)践行绿色环保生活理念,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九)选择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热爱学习,全民阅读,参与建设“书香大厂”;崇尚科学,情趣健康,自觉抵制色情、赌博、涉毒、愚昧迷信以及其他低俗活动;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等活动;
(十)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等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有碍观瞻的物品;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三)违反规定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生产、生活垃圾;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含电子烟);
(五)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粪便,携带犬只(除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以外)以及其它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在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驾驶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违规使用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应急车道;
(二)不规范停放机动车,停放车辆占用盲道、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规载人,不按规定佩戴头盔,违规加装遮阳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四)驾驶、乘坐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向车外抛撒物品或者吐痰;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走人行横道、翻越交通护栏。
(一)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毁林毁绿;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
(三)违反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私自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违规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产生活环境;
(五)在公共区域违规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信息;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人肉搜索、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Chapter 3保障与监督
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月。
医院、车站、公园、集贸市场、便民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第三卫生间、自动体外除颤器等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激励制度,设立举报、投诉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Chapter 4激励与惩戒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褒奖。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参加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