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激励制度,设立举报、投诉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