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城市和乡村社区生活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毁林毁绿;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

(三)违反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私自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违规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产生活环境;

(五)在公共区域违规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