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有碍观瞻的物品;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三)违反规定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生产、生活垃圾;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含电子烟);

(五)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粪便,携带犬只(除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以外)以及其它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在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七)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