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文明行为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