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4, 2023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3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2年12月28日葫芦岛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鼓励、扶持建立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模式。
渔业船舶检验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渔港和出海船舶、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海警、海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海洋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渔港规划、建设和管理
渔港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合理利用岸线、土地和海域资源的原则,并与海上交通资源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渔港总体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事管理机构、有关军事机关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
渔港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的要求。需要进行防洪评价等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
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渔港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渔港建设同步施工,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应当突出避风防灾功能,保证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照明设施和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渔港章程应当包括对渔港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贯彻执行有关渔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渔港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加强渔港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渔港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伏季休渔期间,渔港经营者应当向渔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出渔港情况。
渔港经营者应当依法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渔港经营者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
Chapter 3海洋渔业船舶管理
(一)已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
(二)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取得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他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专项许可证。300千瓦以上的海洋渔业船舶还须有油类记录簿;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渔业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海洋渔业船员证书,持证上岗。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四)按规定清晰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海洋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除紧急避险情形外,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舶服务簿》的出海船员、渔民,应当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户籍地址、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人员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七日内,报备变更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进渔港应当报告拟进渔港、拟进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区范围、配员、人员信息和渔获品种、数量等情况。海洋渔业船舶出渔港应当报告拟出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区、配员、人员信息、安全通导、救生和消防安全装备配备、携带网具等情况。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即时将海洋渔业船舶拟进出渔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区范围和随船人员数量、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海洋渔业船舶不能按照规定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伏季休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和海洋捕捞辅助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回港休渔,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港作业。
(一)港池、航道、航线、锚地、停泊区;
(二)海上施工作业区;
(三)不对外开放的筏式养殖区、海珍品养殖区、市级以上海洋与渔业保护区;
(四)军事管制区;
(五)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和省级以上湿地公园;
(六)已用于其它用途或被租赁(承包)的岛礁及海域;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禁止开展海洋休闲渔业活动的其他区域。
海洋休闲渔船经营者应当在政府划定的海洋休闲渔业海域内经营。
海洋休闲渔船从事海洋渔业捕捞体验和演示活动的,应当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
伏季休渔期间,海洋休闲渔船不得从事海洋渔业捕捞体验和演示活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海洋渔业船舶涉嫌从事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对涉渔“三无”船舶联合执法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4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渔业船舶检验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渔港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账,保障渔港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渔港经营者应当制定渔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的其他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渔港经营者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渔港经营者应当在渔港内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核对、登记进出渔港车辆、人员信息,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渔港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采取现场检查、远程监管、预警防控、异地委托等方式,对海洋渔业船舶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海洋渔业船舶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后,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返港的指令。
渔港经营者应当为进港避风、避险的船舶提供便利。
Chapter 5法律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Chapter 6附则
(一)渔港,是指专门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海洋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锚地。
(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三)海洋渔业船舶,是指依法登记,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海洋捕捞渔船、海洋养殖渔船、海洋捕捞辅助船和海洋休闲渔船等。
海洋捕捞渔船,是指从事海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海洋养殖渔船,是指从事海洋养殖活动的生产船。
海洋捕捞辅助船,是指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海洋休闲渔船,是指以海洋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垂钓、捕捞、养殖、采集、观光、体验渔业生产等与海洋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四)涉渔“三无”船舶,依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等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