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渔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渔港经营,履行渔港和渔港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渔港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加强渔港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渔港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