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港,是指专门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海洋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锚地。

(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三)海洋渔业船舶,是指依法登记,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海洋捕捞渔船、海洋养殖渔船、海洋捕捞辅助船和海洋休闲渔船等。

海洋捕捞渔船,是指从事海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海洋养殖渔船,是指从事海洋养殖活动的生产船。

海洋捕捞辅助船,是指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海洋休闲渔船,是指以海洋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垂钓、捕捞、养殖、采集、观光、体验渔业生产等与海洋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四)涉渔“三无”船舶,依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等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