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2, 2023
- In force from
- April 15, 2023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7年9月22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2年12月29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运动,是指以提高公民卫生素质、改善公共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增强公民体质为目的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运动,主要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创建、健康中国行动、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的爱国卫生运动,并将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专门组织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Chapter 2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宣传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病态成瘾行为等防治知识,并对其工作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所属区域内的村(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等,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内容。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履行管理职责。
禁止吸烟场所内,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含电子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Chapter 3环境卫生治理与保护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
(二)公共场所无卫生死角,无乱扔、乱吐、乱倒、乱设摊点等现象;
(三)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实现全面密闭化,生活垃圾运输体系完善,做到日常管理规范、清扫保洁到位、垃圾及时清运、定期组织消毒;
(四)公共绿地定时养护,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
(五)河道、湖泊、湿地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六)集贸市场经营区域相对独立,环卫设施齐全,卫生管理规范;活禽交易应当独立设置区域,实行隔离宰杀,并逐步取消集贸市场活禽交易;
(七)居民区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
(八)饲养犬只、发布小广告应当分别遵守《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四平市小广告发布管理规定》的规定。
(一)路旁、河旁、桥旁等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域无漂浮垃圾;
(三)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等无乱贴乱画;
(四)家畜家禽实行圈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规模饲养家畜家禽;
(五)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搭建、乱堆放,建筑材料、秸秆堆放整齐;
(六)道路硬面化,路两侧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等;
(七)禁止违反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一)市、县(市)区主次干道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对其管理区域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公园、广场、绿地、道路、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由管理单位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五)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工业区、仓储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七)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由组织者负责;
(八)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实施主体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确定。
(一)随意便溺、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建筑垃圾、污物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抛撒和焚烧冥纸;
(四)在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
(五)损坏公共卫生设施;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对城市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小餐饮店、小作坊等重点区域或部位实施重点治理;
(二)加强垃圾收集、运输设施设备和处置设施建设,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开展农村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三)推进城市公共厕所改造升级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推进学校厕所改造建设,提升规范化卫生管理水平,抓好粪污无害化处理。推进旅游厕所提档升级,提升管理维护水平。开展农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客运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厕所环境整治,有效改善厕所环境卫生状况;
(四)依法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开展水质检测,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保障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开展乡村清洁活动,完善长效保洁机制,推动乡村清洁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Chapter 4疾病与病媒生物防控
Chapter 5监督考核
(一)协助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助指导、监督、检查指定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协助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或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协助开展爱卫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爱国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整改。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随意便溺、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乱倒污水、建筑垃圾、污物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抛撒和焚烧冥纸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在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