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镇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

(二)公共场所无卫生死角,无乱扔、乱吐、乱倒、乱设摊点等现象;

(三)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实现全面密闭化,生活垃圾运输体系完善,做到日常管理规范、清扫保洁到位、垃圾及时清运、定期组织消毒;

(四)公共绿地定时养护,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

(五)河道、湖泊、湿地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六)集贸市场经营区域相对独立,环卫设施齐全,卫生管理规范;活禽交易应当独立设置区域,实行隔离宰杀,并逐步取消集贸市场活禽交易;

(七)居民区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

(八)饲养犬只、发布小广告应当分别遵守《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四平市小广告发布管理规定》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