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一)对城市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小餐饮店、小作坊等重点区域或部位实施重点治理;

(二)加强垃圾收集、运输设施设备和处置设施建设,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开展农村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三)推进城市公共厕所改造升级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推进学校厕所改造建设,提升规范化卫生管理水平,抓好粪污无害化处理。推进旅游厕所提档升级,提升管理维护水平。开展农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客运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厕所环境整治,有效改善厕所环境卫生状况;

(四)依法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开展水质检测,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保障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开展乡村清洁活动,完善长效保洁机制,推动乡村清洁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