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9, 2022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20, 2022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2年10月13日北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一)合浦珠还民间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北海贝雕、合浦角雕等传统美术;
(三)北海粤剧、北海咸水歌、北海耍花楼、合浦公馆木鱼、南康卖鸡调等传统戏剧、音乐、舞蹈和曲艺;
(四)合浦大月饼制作技艺、北海沙蟹汁制作技艺、赤江陶烧制技艺、利家艾灸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五)北海开海习俗、外沙龙母庙会、疍家婚礼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六)李家拳及南蛇过垌、合浦上刀梯过火海等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辖区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民族、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建档、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
(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保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学习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修缮;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台建设、运营及宣传、展示、展演、对外交流、成果出版和人才培养等活动;
(五)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从事保护、传承、学习活动的资助和补助;
(六)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七)生产性项目的扶持、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资助;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对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应当分别按照项目级别实行分级保护。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及认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未取得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实行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产性项目现状、市场状况,制定扶持政策,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并在培育和开发市场、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提供帮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扶持机制,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街区的,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协调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市人民政府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三千元的传承工作补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二千元的传承工作补助。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公园、广场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便利。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公共空间,展现本市文化特色。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鼓励各类新媒体平台做好传播工作,宣传和推介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交流与合作。
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收藏、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鼓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
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一)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按照规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支持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
(三)通过给予补贴、补助等方式,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
(四)通过给予适当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方式,鼓励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助、奖励、取消资格的依据。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代表性物品、资料捐赠给政府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的;
(三)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检举、揭发、制止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