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管理、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一)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按照规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支持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
(三)通过给予补贴、补助等方式,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
(四)通过给予适当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方式,鼓励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