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及认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未取得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