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代表性物品、资料捐赠给政府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的;
(三)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检举、揭发、制止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