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公园、广场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便利。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公共空间,展现本市文化特色。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