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本行政区域内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应当分别按照项目级别实行分级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