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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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4, 2023
- In force from
- April 1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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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20日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8月31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3年11月18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8月26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共同签署。
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的不适当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辩意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和政府债务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应当是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报告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到会作报告。
报告人应当全程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常务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签署。
常务委员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期评估报告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经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代表通报。
Chapter 5询问和质询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Chapter 6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整理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Chapter 7公布和执行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