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