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