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依法提出的撤销个别副市长、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议案,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职务的议案,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时,提案人应当说明事实根据和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的不适当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辩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