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告,应当形成会议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代表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