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共同签署。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