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67 articles
(1990年3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2023年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3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Chapter 2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一)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Chapter 3会议的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一)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代表团根据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一)通过会议日程;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决定主席团和全体会议表决方式;
(五)讨论选举事项,提出会议选举的办法草案;
(六)决定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七)讨论各项决议草案;
(八)讨论、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九)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有关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大会秘书处和有关代表团应当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代表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Chapter 4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作为建议和意见处理,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立法要旨及其说明。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议案,由有关机关实施。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Chapter 5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将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Chapter 6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参加。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将本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Chapter 7选举、罢免和辞职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市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十人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推荐。
主席团应将全部人选交由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补选,其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经主席团讨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对候选人提名、酝酿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候选人的得票数和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人由主席团公布。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hapter 8询问和质询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分别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Chapter 9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Chapter 10发言和表决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Chapter 11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或者决议,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在《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呼和浩特日报》以及呼和浩特人大网上刊载。
Chapter 12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