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0,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2年12月16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违反土地、林地、河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市、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配合查处机关查处城乡规划管理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海洋、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并对违法建设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违法建设的防控
查处机关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投诉举报方式,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立即向查处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对已被查处的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人应当拒绝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配合查处机关的查处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违法建设治理信息系统。各查处机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违法建设信息以及查处进展情况录入违法建设治理信息系统。
查处机关应当将执法中发现的易形成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情形,以书面形式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并可以提出有关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议。
全部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恢复性建设项目,当事人应当依法注销其原不动产权证并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对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对已被查处的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停止施工。
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查看建筑物权属证书或者文件;无相应权属证书或者文件的,不得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查处机关共享城乡规划、用地、施工、房屋交易与租赁、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相关证照核发等管理信息。
查处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信息以及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动产登记、交易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物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租赁备案等手续;
(二)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核实手续,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对利用违法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不予核发相关证照;
(四)对违法建设工程或者利用违法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
违法建设情形消除后,查处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Chapter 3违法建设的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受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将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法拆除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认定情况,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或者查处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查处机关作出违法建设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查处机关网站和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要求限期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查处机关可以经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处理。
查处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拒不清理物品的,查处机关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不签字的,查处机关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或者邀请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见证。
查处机关应当将有关物品运送到指定场所,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查处机关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不合适提存的,查处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提供必要资料,如实说明相关情况,为查处机关现场勘测、调查取证和查处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碍、阻挠。
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流程、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日常巡查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建设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协助、配合职责,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