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查处机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