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互通。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查处机关共享城乡规划、用地、施工、房屋交易与租赁、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相关证照核发等管理信息。

查处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信息以及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动产登记、交易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物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租赁备案等手续;

(二)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核实手续,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对利用违法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不予核发相关证照;

(四)对违法建设工程或者利用违法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

违法建设情形消除后,查处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