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