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查处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并给予适当时间清理违法建筑物内的有关物品。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拒不清理物品的,查处机关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不签字的,查处机关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或者邀请违法建筑物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见证。
查处机关应当将有关物品运送到指定场所,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查处机关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不合适提存的,查处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