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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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2,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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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方便可及性,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
Chapter 2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
前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核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中的采购人、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国家规定,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且具备招标条件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经招标确定后的多个中标人名单应当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国家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具有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三名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信息由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因提供虚假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
(二)提供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三)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
(四)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鼓励招标投标协会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成本信息或者出台收费指导意见,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合理收费。
各类主体建设的具备开标、评标条件并能满足保密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交易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将修改的内容通过原渠道发布、告知。
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公告信息共享、交互机制,实现同步发布。
资格审查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者行业内专家的意见。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来源,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方法和否决投标的全部因素;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最短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标底编制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投标或者为该项目投标人提供编制标书、造价咨询等服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三个;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三)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四)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决定否决全部投标。
有前款情形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保存在交易中交互、生成的电子档案,并为招标人查询、获取招标项目档案提供便利。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损毁招标项目档案。
Chapter 3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
(二)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通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
(六)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Chapter 4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七)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或者标底的计算方法;
(八)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九)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业人员。招标人代表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同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拒绝参加培训、考核或者未通过考核以及违反其他管理要求的专家,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可以暂停其参加评标活动或者移出评标专家库;对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专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将其移出评标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评审意见,干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参加评标工作或者缺席评标活动;
(七)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和参加的评标项目;
(八)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比较和评审;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以及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不予采纳;
(四)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的报价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内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澄清材料;
(七)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同时将所有不同意见详细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八)按照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以及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按照综合打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一般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作为参考,但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评审结果汇总情况;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要办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国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异议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支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
(一)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
(三)放弃中标;
(四)串通投标;
(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六)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参加投标;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三年内在与招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依法判定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招标人重大损失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Chapter 5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数据、在线监督等方面的支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送备案时同步抄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按照前款规定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在相关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全省通用,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重复出具。
(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并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三)投诉书未按照规定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五)超过投诉时效;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驳回的其他情形。
(一)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调取、查阅、复制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
(一)随意增设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条件,非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三)排斥、限制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
(四)拒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五)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
(六)违法违规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Chapter 6法律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Chapter 7附则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